党委组织部《关于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办法》

济宁医学院党委组织部

关于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办法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为进一步理顺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程序,规范党员管理工作,根据党章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院内接转

  1、教职工党员因工作需要,进行跨总支调动的,需持原所在党总支开具的院内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党委组织部转开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再到所去单位(部门)报到。党总支内部调动的,则不用转移党组织关系,只需由党总支通知调出和调入的党支部,并向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即可。

2、毕业生党员留校后,仍在原总支范围内工作的,不需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由党总支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分到院内其他总支所属单位(部门)工作的,则按第1条规定办理院内党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3、教职工党员退休后,由原所在党总支开具院内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党委组织部转开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到退休党员党支部所属党总支,由该党总支通知退休党员党支部。若退休党员被其它有关单位(部门)返聘的,在征得党委组织部同意后,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聘用单位(部门)所在的党总支,转移手续按第1条规定办理;被原单位(部门)返聘的,在征得党委组织部同意后,其党组织关系可留在原所在党支部,不用转移党组织关系。

二、院外调入

4、凡由外单位调入我院的党员(含招生、军队转业、招工、毕业分配的党员),属省内调入的,需持市(地)、县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办、厅、局组织处(部),大专院校以及大型厂矿企业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属省外调入的党员,需持山东省委组织部(或济宁市委组织部)转至我院党委组织部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我院党委组织部办理转入手续,然后由党委组织部转到有关党总支。党总支应及时将其编入相应的党支部。调入人员为预备党员的,由人事处负责在一个月以内将其预备党员材料从人事档案中抽出,转交其所在党总支,所在党总支负责继续培养考察,并履行党员转正手续。

5、临时工、合同工、参加短期培训班以及借调到我院工作的党员,如在我院工作或学习时间超过半年的,需按规定转移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若时间在半年以内的,需持有原单位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证明其党员身份,在离校时,有关党总支应证明其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

三、调出院外

6、凡调出本院的党员(含毕业生党员),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应持所在党总支开具的院内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党委组织部转开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7、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学习或其它情况,在半年以内者,持党总支开具的院内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党委组织部转开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超过半年者,按第6条规定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持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返回时,需由对方党组织证明其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加盖公章后,交回学院党委组织部。

8、凡由我院调出的党员(含毕业生党员),调出本省的,需持学院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通过济宁市委组织部转至新单位所在地的党委组织部;属省内调动的,持我院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即可。

9、退休(含内退)教职工党员若受聘到外地(单位)工作或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党组织。

10、实行人事代理的教职工党员,在解除与学院的聘用合同后,必须自觉及时地将其组织关系从我院转出,转到其人事档案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的党组织。否则将按党章的相关规定处置。

11、党员因公、因私出境出国,或自费出国留学、在境外长期定居的情况,严格依据鲁组通字[2001]2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其他

12、党组织关系转移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必须由党员本人或所在基层党组织派人办理,不能委托他人,甚至由非党人员办理。

13、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须由党员自己携带。特殊原因不能自己携带的,由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稳妥转递。

14、教工党员调动工作和学生党员毕业时,应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对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或外出后隐匿党员身份的党员,应给予严肃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党内组织生活的,应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若时间超过6个月,则以自行脱党处理。

15、毕业生党员转移党组织关系,严格按照鲁组通字[1999]38号文办理,原则上一律随人转出。应在毕业生离校前一星期以内,由所在党总支集中开具“院内组织关系介绍信,派专人到党委组织部办理转移手续。党总支要对学生党员人数和党组织关系转移地点进行核对,确保不遗漏一人,不出现接转错误。

16、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旦丢失,党员本人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原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组织报告,如实说明原因。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党总支签署意见后,可予以补转,并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作废。对丢失介绍信的党员,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五、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