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组织部《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济宁医学院党委组织部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组部通字[1998]2号文件《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如下暂行办法:

一、党费的收缴

(一)收缴标准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工资和津贴之和)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比例为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比例为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比例为2%1500元以上者交纳3%

3、实行人事代理制人员以工资条的第一项乘107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离退休人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工资、津贴、工龄工资和增资额之和),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6、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由党委组织部代收并附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组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二)收缴时间及办法

1、党员应在每月15日前按标准自觉地向党支部交纳党费。一般情况下,不能让别人代交或催交,不能一次交几个月的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2、各党支部应在每月20日前将党费交所在党总支、日照校区党工委。各党总支、日照校区党工委在每个季度末月25日前将党员实交党费全额上交党委组织部。

3、党委组织部每半年一次将党费按比例上缴市委组织部。

4、预备党员应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待党委审批以后)交纳党费。

5、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的管理

(一)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各基层党组织由组织委员负责党费的收缴。上级党组织下拨或按比例返还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同样不得挪作他用。

(二)党员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组织委员必须如实登记,并由党员本人签名确认。各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交纳党费,上级党组织必须出具收据,并予以签名和(或)盖章。

(三)党委组织部定期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党费收支情况,每两年向各党总支、日照校区党工委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每年对各党总支、日照校区党工委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党总支、日照校区党工委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和上级党组织返还党费的使用情况,做到账目公开,自觉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不定期检查党支部党费收缴情况。

(四)负责党费收缴和管理的人员变动时,应严格办好交接手续,帐目不清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三、党费的使用

(一)党费的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二)按照中组部的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培训党员、干部;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活动;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三)为便于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党委组织部每年将收缴党费的30% 返还各党总支、日照校区党工委。各党总支、日照校区党工委可按照规定范围统一掌握使用,但不得超支,年度节余部分可转到下年度使用。

使用党费支出的票据,必须由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名认可,交专人负责保管。

(四)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要依据党章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党支部党费收缴记录单

                                                          2005615